文字使用不當:《阿毘曇毘婆沙論》卷15

《阿毘曇毘婆沙論》卷15:「問曰:若斷欲即[7]慧得解脫、斷無明即是[8]心得解脫者,《攝法論》所說云何通耶?如說:云何斷欲心得解脫?答曰:無貪善根。云何斷無明慧得解脫?答曰:無[9]癡善根。問曰:如無貪無癡善根,非解脫性,何故說是解脫耶?答曰:此文應如是說:云何斷欲心得解脫?答曰:無貪善根相應解脫是也。」(CBETA 2025.R3, T28, no. 1546, p. 113c9-15)[7] 慧【大】,心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 [8] 心【大】,慧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 [9] 癡【大】,礙【明】

應該更改為:斷解脫,斷無明即是解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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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您好,

感謝提供修訂建議。

本題「[7]慧」、「[8]心」,檢原書圖檔用字均同電子檔;原書出校《宋本》、《元本》、《明本》、《宮本》「慧」作「心」,「心」作「慧」。

圖片2

本題依對校及他校文獻,修訂如下。

修訂後
T28n1546_p0113c09:問曰:若斷欲即是[7][慧>心]得解脫、斷無明即是
T28n1546_p0113c10:[8][心>慧]得解脫者,《攝法論》所說云何通耶?如說:

(1)「慧」,依對校宮本、思溪乙及他校修訂作「心」。
cf1: 《福州藏》(日本宮內庁書陵部藏大藏經db2第3929帖第18圖第3行)
cf2: 《思溪藏》(日本增上寺藏宋版大藏經第64函第1冊第20圖第12行)
cf3: T27n1545_p0147a14

(2)「心」,依對校宮本、思溪乙及他校修訂作「慧」。
cf1: 《福州藏》(日本宮內庁書陵部藏大藏經db2第3929帖第18圖第3行)
cf2: 《思溪藏》(日本增上寺藏宋版大藏經第64函第1冊第20圖第12行)
cf3: T27n1545_p0147a15
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28:「無學解脫復有二種。一者心解脫。謂離貪故。二者慧解脫。謂離無明故。問若此解脫勝解為體。施設論說當云何通。」(CBETA 2025.R3, T27, no. 1545, p. 147a14-1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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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谢,这样的比对,了解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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