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》標點修訂建議

《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》卷2:「

問曰;懺悔清淨,得復本不?

答曰;解者不同。

」(CBETA 2026.R1, T46, no. 1916, p. 486c15)

建議修訂為:

問曰:懺悔清淨,得復本不?

答曰:解者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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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》卷2:「

四者、於僧中結淨食,有此等食,名緣具足,是名衣食具足。

」(CBETA 2026.R1, T46, no. 1916, p. 487b1)

建議修訂為:

四者、於僧中結淨食。有此等食,名緣具足,是名衣食具足。

因整段文字是:

具足食法者,食有四種:若上人大士,深山絕人,果菜隨得,趣以支命。二者、常行頭陀,受乞食法,是乞食法能破四種邪命,依正命自活,能生聖道,故名聖種。四邪命自活者:一、下口食;二、仰口食;三、四維口食;四、方口食。此是邪命之相。如舍利弗為青木女說,是中應廣分別。三者、阿蘭若,受檀越送食。四者、於僧中結淨食,有此等食,名緣具足,是名衣食具足。若無此資身因緣,則心不寧,於道有妨。

「有此等食」應是指前文所說「具足食法者,食有四種」,所以「四者、於僧中結淨食」後不應用「,」,避免引人誤解「有此等食,名緣具足」只是指「四者、於僧中結淨食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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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》卷2:「

四、息學問緣務,所謂讀誦、聽學、義論等,悉皆棄捨,此為息諸緣務。

」(CBETA 2026.R1, T46, no. 1916, p. 487b13)

建議修訂為:

四、息學問緣務,所謂讀誦、聽學、義論等,悉皆棄捨。此為息諸緣務。

因整段文字是:

第四、息諸緣務者。緣務眾多,略說有四:一、息生活緣務,所謂不作一切有為事業;二、息人事緣務,所謂不追尋俗人、朋友、親識,斷絕往還;三、息工巧技術緣務,所謂不作世間工匠、醫方、藥呪、卜相、書數、算計等事;四、息學問緣務,所謂讀誦、聽學、義論等,悉皆棄捨,此為息諸緣務。所以者何?若多緣務,則於修定有廢,心亂難攝,不得定也。

「此為息諸緣務」對應段首「第四、息諸緣務者。緣務眾多,略說有四」,所以「四、息學問緣務,所謂讀誦、聽學、義論等,悉皆棄捨」後不應用「,」,避免引人誤解「此為息諸緣務」只是指「四、息學問緣務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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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》卷2:「

今釋六法,自可為二意:一、約果明;二約因明。

」(CBETA 2026.R1, T46, no. 1916, p. 490c29)

建議修訂為:

今釋六法,自可為二意:一、約果明;二、約因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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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》卷3:「

若繫心地輪,此最在下,氣隨心下,則四大調和。亦以扶本修習不淨觀者,多從下起,因此繫心,或能發本。

不淨觀門約此五處為緣,令心不散,以辨修繫緣止,意在於此。

」(CBETA 2026.R1, T46, no. 1916, p. 492c1-4)

與「亦以扶本修習不淨觀者,多從下起」相對應,似不應在「因此繫心,或能發本」之後斷句,「五處為緣」是總結前文提到的五處。前文初提到「故以為門」,因此對應的斷句應為「門約此五處為緣」。故此段句讀疑應為:

若繫心地輪,此最在下,氣隨心下,則四大調和。亦以扶本修習不淨觀者,多從下起,因此繫心,或能發本不淨觀。
門約此五處為緣,令心不散,以辨修繫緣止,意在於此。

附本段當前版本完整段落文字:

問曰:身分皆可繫心,云何的說五處?

答曰:此五處於用心為便,餘處非安定所。若脇、肋等處皆偏,故不說。如頭圓法天,足方法地,臍是氣海,鼻是風門,髮際是修骨觀之所,故以為門。

令繫心頂上者,為心沈惛多睡故,在上安心;若久久,即令人浮風,乍如風病,或似得通欲飛,有此等過,不可恒用。

若繫心髮際,此處髮黑肉白,心則易住。或可發本骨觀,久則過生,眼好上瞻,或可見於黃、赤等色,如華如雲,種種相貌,令情慮顛倒。

若繫心鼻柱者,鼻是風門,覺出息、入息,念念不住,易悟無常。亦以扶本安般之習,心靜能發禪定。

若繫心臍下,臍是氣海,亦曰中宮,繫心在臍,能除眾病,或時內見三十六物,發特勝等禪。

若繫心地輪,此最在下,氣隨心下,則四大調和。亦以扶本修習不淨觀者,多從下起,因此繫心,或能發本。

不淨觀門約此五處為緣,令心不散,以辨修繫緣止,意在於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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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》卷3:「

復次,業若有相,即是有為;若是有為,必墮三相。若墮三相;即是生滅;若是生滅,即不至現在。

」(CBETA 2026.R1, T46, no. 1916, p. 493a13-14)

建議修訂為:

復次,業若有相,即是有為;若是有為,必墮三相。若墮三相,即是生滅;若是生滅,即不至現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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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您好,

感謝提供修訂建議,這幾題謹覆如下。

修訂後
T46n1916_p0486c14:罪源本。 第三、明復本、不復本相者。 問曰:懺悔
T46n1916_p0486c15:清淨,得復本不? 答曰:解者不同。有言:不復。如

修訂後
T46n1916_p0487a29:阿蘭若,受檀越送食。四者、於僧中結淨食。有
T46n1916_p0487b01:此等食,名緣具足,是名衣食具足。若無此資

修訂後
T46n1916_p0487b13:讀誦、聽學、義論等,悉皆棄捨。此為息諸緣務。

修訂後
T46n1916_p0490c28:重可貴。 今釋六法,自可為二意:一、約果明;
T46n1916_p0490c29:二、約因明。先約欲界果明,言「厭下苦、麁、障」者,

關於「不淨觀門約五處為緣」,請參考《坐禪三昧經》卷1:「第一治貪欲法門。婬欲多人習不淨觀。[…中略…]若久習行,當教言身中一寸心却皮肉,繫意五處:頂、額、眉間、鼻端、心處。如是五處住意觀骨,不令外念;外念諸緣,攝念令還,常念觀心,心出制持。」(T15n0614_p0271c06- p0272a16)

故本題不擬修訂,謝謝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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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您好,

感謝提供修訂建議,本題依文意修訂新標如下。

修訂後
T46n1916_p0493a13:必墮三相。若墮三相,即是生滅;若是生滅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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